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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优势与作用研究

  • 作者:佚名
  •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网
  • 发布时间:2012-11-24 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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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制度性规定,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可以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党运作的某些规则,也可以是现实生活中形成的有关政党运作的传统和模式;既包括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各个政党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由该国国情、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

衡量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是否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最根本的是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从本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现实意义着眼。按照这样的标准,我国政党制度不仅体现了现实适应性,而且显示出巨大优越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植根于中国独特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土壤之中,是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全国人民共同作出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既要认清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多党制的本质区别,旗帜鲜明地反对搞“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西方多党制,确保我国政党制度发展完善的正确方向;又要看到这种新兴的政治制度由于诞生的时间不长,还有很多制度设计需要完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历史进程

 

早在1941年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上就宣布,“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1]在全国解放前夕,毛泽东又重申了“长期合作”的方针。1956年社会主义改革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又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同各民主党派相互关系的指导方针。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对此解释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口号,也是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的产物。这个口号并不是突然提出来的,它已经经过了好几年的酝酿。长期共存的思想已经存在很久了。到去年,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建立,这些口号就明确地提出来了。为什么要让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同工人阶级政党长期共存呢?这是因为凡属一切确实致力于团结人民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得到人民信任的党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它们采取长期共存的方针。”“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这是我们的愿望,也是我们的方针。至于各民主党派是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不是单由共产党一方面的愿望作决定,还要看各民主党派自己的表现,要看它们是否取得人民的信任。”[2]毛泽东关于同民主党派实行合作的长期性的认识,一方面是基于对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与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鉴于苏联长期实行一党制不利于执政党建设和发扬人民民主的教训;另一方面,毛泽东还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即使消灭了旧的剥削阶级,还将长期存在阶级[差别,存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3]其中,各民主党派所联系和代表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也将长期存在。这就需要民主党派继续联系,代表他们,反映他们的正当利益和要求,帮助他们进步。中国共产党也需要民主党派作为联系这些阶层或社会集团的一种纽带,协助工作,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因此,只要阶级还没有最后消灭,共产党还存在,就要坚持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合作,坚持统一战线。所以毛泽东说,“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对他们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方针。”[4]强调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在谈到“互相监督”的问题时,毛泽东指出:“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5]这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所以要长期共存,一个重要的目的是需要民主党派来监督执政的共产党。毛泽东从执政党建设的角度详细论述过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意义。毛泽东认为,由于我们党过去有过很大的功劳。“在中国威望很大,这个威望太大就发生一个危险,容易包办代替,以简单的行政命令,反正是人多嘛,社会上的威望也大嘛,所以我们特地请那么几位来监督我们,并且长期共存。”[6]1957年1月,他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说,共产党不是国民党,听不得不同意见,“对民主人士,我们要让他们唱对台戏,放手让他们批评。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有点像国民党了。”[7]他说,民主人士的批评无非是两种:一种是错的,一种是不错的。不错的可以补足我们的短处;错的要反驳。他后来在1957年2月又补充说,“当然,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相互之间所提的意见,所作的批评,也只有在合乎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六条政治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够发挥互相监督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希望各民主党派都能注意思想改造,争取和共产党一道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以适应新社会的需要。”[8]毛泽东在这里重提六条标准,再次确认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框架中,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而且没有竞选执政的法律规定,那么在实践中民主党派怎样监督执政的共产党呢?毛泽东认为,在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可成为特殊的反对派。“他们是反对派,又不是反对派,常常由反对走到不反对。”他分析了两种“反对”情况:一是“善意地向我们提意见”,二是“骂我们”的。“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9]为此,毛泽东根据历史的经验,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形式,把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共存”和“监督”结合在一起。本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为了筹建新中国而召开的。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曾由它来代行国家权力机构的职权。那么,在全国人民召开以后,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的人民政协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由于毛泽东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还要保留民主党派,显然统一战线也要长期存在。这样,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样的组织形式,让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其他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一起共商国事,就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保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成为现实。1955年1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指示稿中,在原有的“政协各省、市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对于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候选名单,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各种名单等,应提到适当的会议上进行协商”之后,加写了“这种对重大问题的协商会议每年至少要有四次,即平均每季有一次;此外还应有一些对若干个别问题的协商会议”一段文字。[10]可见毛泽东此时对通过政治协商来倾听不同意见的重视。1957年3月1日,在第十一次最高国务会议作结束语的提纲中,毛泽东又写道:“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没有安排,安排不够。”还写道:“应允许互相批评,批评政府不犯罪。”[11]在第二天的结束语中,毛泽东又专门讲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问题。指出:“如何监督?就是属于批评、建议,用这些方法监督。我们有各种机会,比如今天就是机会,还有各种机会进行批评。主要的方法就是批评。批评缺点,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达到团结,把工作改善。”[12]应当说,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前,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本人还是注意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同民主党派采取了多种协商形式,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还是得到发挥的。遗憾的是,这一符合中国国情又行之有效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随着反右斗争扩大化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政治运动,“左”的思潮的泛滥而最终被消解,十年“文革”中,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已经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了不幸的大逆转。尽管在“文革”中毛泽东也一再指出,民主党派还要,政协也还要,但由他亲自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全局性错误已使他无法扭转多党合作被破坏的局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文化革”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的实际,进行了一系列拨乱反正工作,继承了毛泽东的多党合作制理论,并根据新的形势,对毛泽东的多党合作思想进行了发挥,从而完善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多党合作的理论。邓小平认真总结了这段历史教训,认为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错误在于扩大化”。[13]在1979年6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邓小平明确指出:“我国的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定息也已停止十三年之久。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14]1989年12月30日,根据邓小平对民主党派性质的判断,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在1981年12月21日1982年1月6日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强调,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统一战线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我们党的一大法宝。只要阶级还没有最后消灭,共产党还存在,就要坚持党与非党的合作,坚持统一战线。今后,我们同党外朋友的关系,应当成为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关系。[15]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强调要同党外朋友真正建立起“肝胆相照,荣辱与共”[16]的关系。接着,党的十二大报告正式提出十六字方针,报告指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17]这十六字方针与八字方针相比较,一方面内容更加全面、充实,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和相互监督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新形式下有了重要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已认识到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党派之间的关系,是亲密合作的友党关系。

1979年10月19日,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宴请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代表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8]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几十年统一战线的经验而做出的科学的概括,是毛泽东创立的我国多党合作理论臻于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得以最终确立的标志。邓小平对毛泽东创立的多党合作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政党学说的重大发展,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新贡献,对于完善我国的政党理论、坚持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规范了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着眼多党合作制度化建设,在广泛调研和与各民主党派磋商的基础上,于2005年、2006年连续发布了5号文件,把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胡锦涛同志还强调,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根本在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了我国多党合作的理论,为新世纪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指明了方向。

中国共产党第三、第四代领导集体,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又有诸多贡献和创新,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又有新的举措,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新的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完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我国独特的政党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为我国在新世纪的更快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光辉成就的取得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始终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总结我国独特的政党制度的宝贵经验,至少有以下优势值得肯定: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执政党和政府的活力。通过这一制度,各民主党派选派代表直接参政议政,或者以政党形式参与民主协商、监督,并以其所联系的群众为依托,广泛吸纳和反映来自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建议,有助于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和独特优势。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能够在广泛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同时,确保对国家的统一领导、快速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正是靠着这一点,才使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的大国,克服种种困难和风险,在较短的时间内,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实现了经济腾飞和社会全面进步。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我国政党制度的本质是团结和合作,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因此,各政党之间既像西方那样搞政党斗争,也不互相倾轧。这种独特的党际关系具有很强的社会整合功能,也大大节约了社会行政成本,更便于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使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出来,使矛盾和问题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得到妥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由于我国政党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土壤,符合时代发展方向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因而在20世纪90年代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丧失,社会主义制度被改变的情况下,我国政党制度却以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在世界政党制度独树一帜。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总体上说,我国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多党合作的政治架构和民主协商的制度保证,有助于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利益的发展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由于我们的政党制度也不过走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还有很多观念、认识、制度设计等封面的问题需要完善,因此,当下的政党制度还有亟待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多年封闭状态下的自我循环体系还未完全破除。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使人们终于接受和确立了这样一个理念: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中国必须走向世界,主动地融入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中。这种理念给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带来了极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给党的建设的现实运行带来了种种不适应。毕竟长年的封闭状态已使党建形成了自我循环的封闭体系,党内不少成员已经习惯于原有的建设内容、途径和方法,对于在开放中开展党的建设,总是不免忧虑重重,担心苍蝇蚊子会随新鲜空气一块儿进来。因而,在探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常常受传统力量的驱使,不加思索地沿袭固定的模式和惯有的思路,把现实多层次的复杂的问题作以简单化的认定和处理,以至党的建设在一些方面与社会生活脱节,与时代要求不符。诚然,在封闭的状态下开展党的建设,也并非一无是处,它与封闭的计划经济环境是相对应的,对于促进和实现全党思想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确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开放的环境中,这一作用的发挥已受到严重限制。

2、我国政党制度法制建设的环境和条件有待完善。我国是封建专制传统影响比较深远的国度,法治意识比较缺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适时地提出和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方略。由于我国的法治进程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推进的。执政党的推进保持了这种进程的秩序和渐进,同时这种进程的发展也深深依赖于政治体制特别是政党体制的发展。在我国传统法治资源匮乏、民众法治意识较为淡薄的情况下,执政党的推动无疑是不错的选择。这种选择无形中又深深打上了执政党的印记。他们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很自然地强调对自身利益和权力行使有利的东西,而极力规避对自己不利的东西。

3、我国政党制度在贯彻落实中缺乏刚性约束力。我国《宪法》对我国的政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宪法》保障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我国《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论述是很概括性和宣示性的,对于政党制度的运行机制、制度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刚性约束力。因而,虽然我国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但缺乏具体、专门和完整的法律来巩固、规范这一政治成果,因而多党合作制度在实际贯彻落实中缺乏纲性,各地不一,主观随意性大。有《宪法》保障,但缺乏专门法律规制,使得我国的政党制度缺少刚性约束,政党法制建设还处于真空状态。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这显然是不相称的。

4、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认同度还比较低。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在中共中央高层得到了极大的重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逐步规范,但是在地方在基层民主党派受重视程度明显偏弱,民主党派的社会上认同度还很低,甚至许多党员干部连八大民主党派的名称都说不出。在有些地方层级多党合作还存在形式化、表面化、一般化、边缘化,对社会的影响小,甚至于一些人就直言不讳地称民主党派为“花瓶”完全是摆设,一些人称民主党派可有可无,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轻视多党合作(政党制度)的“关门主义”。

5、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虽然在体制上是能够体现协商民主的先进制度,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协商民主实现的问题。一是协商主体作用和地位的差异性。在目前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政协的领导者、组织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参与者和辅助者,在协商中未能形成平等互动的地位。二是政协缺乏实施其功能的必要条件。被定位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人民政协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既被赋予了崇高的政治地位,又未被赋予实际的公权力,故而其功能实现往往只能靠惯例和党的政策推动。三是由于过多地担负统一战线的功能,人民政协的协商功能被边缘化。四是政协运作体制滞后。政协人数太多,会期较短,委员非专职化,参政议政的机会、资源都相当有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作用

 

我们正处在一个开放、发展、变革、创新的时代,各个国家各个政党都在世界性与民族性、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复杂关系中寻求自己的发展道路。政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模式。我们过去对于资产阶级政治民主,曾有过简单的全盘否定的不良倾向,其实,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反封建极不彻底的国家来说,许多方面是可以学习和借鉴的。中国的民主政治要发展,也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和有益的政治理念。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发源于西方,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备,很多有价值的成果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值得学习和借鉴。就西方政党制度而言,其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政治沟通机制、竞争机制等都有很多具体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这些政治文明成果,是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资本主义能采用,社会主义也完全可以利用。不仅西方国家,其他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的政党制度,在发展阶段、文化背景甚至政党制度的形成上都和我们有某种程度的相似之处,从中也能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认真研究其他国家的政党制度,把国外的好东西与我国国情和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政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美国学者阿尔蒙德曾对政治文化作出界定,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从一定思想文化环境和经济社会制度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态度和政治价值取向,是政治系统及其运作层面的观念依托。政党认同是政治文化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政党制度表明,人或者团体的政党认同一旦形成,就会稳定地发挥其对特定政党的亲和作用,表现在支持该政党的政治纲领,支持该政党的政治领导人,并尽力维护该党的形象,具有对该党排他的政治忠诚,甚至可以为该党贡献自己的一切。通过对政党认同的研究,政党可以比较及时准确把握自己在民众中的支持状况以及支持的变化趋势,以便正确评估和调整自己的政策和政治主张,从而赢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和拥护。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政党认同的研究,开启了一扇观察民众政治态度的视窗。在新观点、新理念、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的今天,如何争取公众的政党认同、获取民众的支持成为世界政党政治中的重要问题。

就政党制度而言,目前,世界上有一党制、多党制、多党合作制等几种类型。西方国家大多是多党制,各政党有朝野之分,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互相制约,以“自由、平等、民主、博爱”作为其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世界范围内政党制度的独创,如何使我国的政党制度屹立于世界政党之林,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是我国政党制度理论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那么,我们怎样来构建政治认同,让世界了解中国,接受中国的政治制度呢?

构建文化认同。文化即政治,所谓政治认同,实际上很难跟文化分割开来,“共同文化”是各国普遍的塑造认同之途。它有可能超越民族、种族界限而塑造彼此认同。要构建中国特色多党合作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认同、政党认同,有必要首先构建文化认同。中华民族属“四大文明古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华文化远播世界。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弘扬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文明,让世界各国人民接受、喜爱,那么我们多党合作的世界范围认同就走出了坚实的一步。文化认同是政治认同、政党认同的基础,没有文化认同要想获得政治认同是很难的。西方政治、政党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博爱”,远不及我国来得早。我国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儒家学说就是以“人”为中心,追求人与社会的和谐,道家学说就是以“自然”为中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党的十七大提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等,其宗旨就是提倡“民主、法治、平等、和谐”,这体现了现代政党制度的普适性。可是,为何西方政党却动辄以“自由、平等、民主”的普适性来攻击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而能够获得那么多不明事理的人“附和”呢?关键在于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西方的认同度低。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我们应利用文化交流、融合的形式来打开缺口,扩大影响,提高多党合作制度在西方的认同。尤其是抓住正在与多国互办“交流文化年”这一契机,宣传我国的文化、政治理念、政党制度等,使西方各国按照中国的特点去理解认同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政党认同不可以一蹴而就,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

逐步完善我国各项制度,做到理论与现实的平等,提高政党理论的认同度。当代世界政党制度发展遵循的主要规律是:政党制度发展的总体方向是现代化、民主化、制度化,各政党自觉地将自己置于政党制度的制度约束之下。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自由、民主、契约、公正等价值观正在上升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信仰的东西。不同的利益体,有着政治参与的愿望,有着利益表达的政治诉求,如果从法律制度上削弱其政治参与、政治诉求的权利,就会有造成事实不平等之嫌。譬如,《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再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这些都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铸成了事实的不平等,给西方政党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多党合作制度授人以柄。要提高我国多党合作政党制度广泛认同度,就得从修改完善这些制度入手。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其民主形式而言,正是“选举(票决)+协商”两种形式构成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所指出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协商民主有四种基本实现途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合作共事。而这四种途径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见,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全可以借鉴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

从这些问题出发,借鉴协商民主理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操作层面可尝试做些必要的改革,以便进一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作用。

1、增强参与主体的独立性,赋予参政党更广泛的平等机会和资源,实现参与过程的权利和话语平等。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方向和原则问题,但这并不等于中共可以代管各民主党派自身的内部事务,特别是在干部遴选、组织发展等问题上,应当给予各民主党派以更大的自主权,这样做不仅不会削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更能调动个党派的自主意识和民主党派成员对中共的认同感。如,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民盟就有在新闻、司法界,特别是在青年学生中发展盟员的传统,这些青年盟员在民主革命时期曾和中国共产党人一道,为推翻国民党反动政府浴血奋战,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如今民盟不仅不能在新闻、司法界发展盟员,在大学生中发展盟员,而且还不能在研究生,甚至博士生中发展盟员,盟组织的自主地位受到挑战,此类问题绝非仅在民盟存在,在其他民主党派中很有普遍性,这样的组织原则与“长期共存”的指导方针很不适应。

2、二是实现政协地位和权力的法制化,人民政协的地位和职权必须以法律作保证,应在法律上明确政协的具体职权。1978年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其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革命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同年修订通过的政协章程也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1982年宪法对人民政协的有关规定之后,特别补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4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以1982年章程为基础的章程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总纲,同时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与概括,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一规定,既完整准确地概括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又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时代特征和政治属性。

从历史渊源看,人民政协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产生的,也始终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的。因此,“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的根本属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则既是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规定,也包括对人民政协地位的规定。从规定性质的角度来看,它表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团结合作,进行政治协商和互相监督的政治组织;这种政治组织,既不是单一的党派组织(政党),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这样的界定使得政协地位和权力缺少了法制化的规定

3、改革政协的推举制度,适当引入竞争选举机制,赋予政协委员更广泛的民意代表性,增强其政治责任感和参政水平。人民政协的主体是政协委员,政协职能的实施是依靠政协委员的活动来实现的。政协委员的人选通过协商产生。这种推选制度对政协委员人选的条件和资格缺少严格限制,缺乏甄选标准。目前这种政协委员推选制度的弊端导致出现一些问题已经显而易见:各界别在安排委员的具体人选上,只注重党内外比例、界别构成和代表性平衡,而对于被推举人参政履职必备的知识素质和技能水平往往重视不够,致使个别被推选的政协委员实际履行职能的能力不强。推选中的“荣誉化”和“待遇化”倾向明显。对政协委员的职责和义务认识不清,造成推选过程中,只注重推举典型人物,而忽视考察被推选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导致出现个别政协委员成为“名誉委员”、“挂名委员”。缺乏委员履行职能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对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缺少明确可行、具有约束力的具体监督规定,以至于有些委员履职缺乏责任感、主动性、角色意识淡薄,甚至出现不作为的情况。缺少政协委员淘汰机制。有的委员只重视委员的称号、不在乎参政实践,对履行职责敷衍塞责,逃避参加政协活动和工作,存在严重角色缺位现象。更有甚者,将政协委员的名义当作是牟取一己私利的工具。对于这类不称职的政协委员目前缺乏合理的淘汰机制。

4、要重视各个层级的民主协商。目前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并率先垂范,形成了制度。但实际上,对民主党派组织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省份之间,甚至是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中央一级得到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最大,但在地方省市一级,情况差别很大。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对民主党派非常重视,在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划拨、办公条件等方面做得较好。在一些比较富裕的地区,乡镇一级都设有政协的组织架构。但也有不少省份的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存在人员编制少、经费严重缺乏的状况。在基层组织中,不同行业单位之间也存在差别。在知识分子或民主党派成员比较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往往设置有独立的统战部门或专职统战干部,统战方针政策执行得较好。反之,在一些没有设置专门的统战机构或干部的部门和单位,情况就很不理想。甚至在有些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在工作上难以得到领导支持,处处受到压制,更谈不上实施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了。

5、创建政治协商的互动机制和平台,以增加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双向互动。目前不少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他们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特点,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了联系,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了大量实事。同时,也有大量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他们对分管的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还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人员,邀请他们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参加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参加对重大案情的调查,使其发挥了参谋咨询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职能由于诸多政策贫井制约,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以刚发生不久的新疆“7·5”事件,为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民盟在迪化等地就有组织活动,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个时期,民盟在新疆高校、科研院所的发展却变得非常困难,以至于出现了不能在少数民族教授中发展盟员的规定,如此,民盟失去了自己赖以联系的社会基础,尽管盟组织有不少宗教、社会等学科的高级专家,却很难在事件发生的前后发挥应有的作用,失去了协助政府平息事端的机遇。至于民主监督,在实际运行中更是缺乏有效的落实渠道和形式,规范性和程序化的保障较弱。在一些地方,民主监督的落实情况往往取决于当地党委、政府甚至是其领导者的认识水平和工作方法,显得监督乏力。分析其中原因,关键是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缺乏执政党健全而充分的党内民主的有力支撑。

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民主党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独特优势。当务之急是要畅通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广大成员,特别是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渠道。如何引导党派成员如实地反映社会问题和积极建言献策,促进政府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畅通党派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渠道是极为重要的。要利用参政党上通中央、下达基层的组织优势,围绕中共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组织渠道及时把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决策层。要建立健全参政党内部的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反映广大成员和所联系群众对重大问题的政治态度,对国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科学分析形成本党派的提案和建议。

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根本在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参政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理应肩负起这一重要的历史使命。

(注:此课题获民盟中央2009年理论研究课题成果一等奖)

 



[1]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09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

[2]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94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3]参见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1959年12月—1960年2月),《党的文献》1992年第1期,第8页。

[4]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9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5]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94-395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6]转引自戴茂林:《毛泽东的统战观》第10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55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8]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95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9]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79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10]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五册,第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2年。

[11]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第36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2年。

[12]转引自戴茂林:《毛*东的统战观》第10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3]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4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

[14]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

[15]参见王兆铮、黄峥编:《从三中全会到十二大》第211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4年。

[16] 同上,第214页。

[17]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36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

[18]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