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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理顺四种主要关系

  • 作者:吕玉
  • 来源:二中支部
  • 发布时间: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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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十几年来的执业经历和感受,笔者认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执业纪律约束一刻也不能松懈,它是内强律师素质,外树律师形象的法宝,也是将律师业向健康、有序和更高层次推进的一个有力保障,尤其在执业活动中律师要定准自己的位子,并努力协调好以下四种主要关系。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首先接触的是自己的当事人,打交道最多的也是自己的当事人。曾听一位资深律师说:“律师最大的对手不是法官,不是对方当事人,也不是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自己的当事人。”这句话听起来似乎很别扭,但仔细琢磨后确有一定的哲理。有些案子,律师办得很不顺利,结果也极不理想,但当事人并没有因案子办砸了而怨恨律师;有些案子,办理结果很好,当事人却不卖律师的帐,甚至对律师产生很大的意见和不满。笔者在律师执业期间,曾碰到过上述情况,究其原因,才深深体会到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处理的好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律师没有理由不和他们搞好关系。那么,作为律师该如何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象医生对待前来求助的患者一样摆正自己的位子——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要全力支持;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苛刻、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时,千万不能为了谋取律师费而唯利是图,更不能为了争揽业务向当事人夸大其词或作出虚假的承诺。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应积极主动为当事人出主意、想办法,全面调查收集有利证据,不论律师收费多寡,也不论大案、小案或是法律援助案件,均要认真对待和精心准备,切不可在开庭前将案卷束之高阁。第三,案件判决后,如果结果不理想,要找出、找准症结所在,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寻求新的补救措施,不能把责任一味推给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四,交往过程中应把当事人当作朋友看待,不能因为自己懂法而傲慢狂妄、态度生硬,更不能利用法律特长来愚弄当事人。第五,在办案过程中触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后,要守口如瓶,不得向外人泄露。总而言之,律师想理顺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应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把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当作是自己的“私事”来办。

二、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堪称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人”,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交往相对较多。律师要尊重法官,但不必趋炎附势、唯命是从;律师尊重法官也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一种表现。律师与法官虽然在工作职权(责)上有很大差异,但都是公平的使者、正义的化身。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期间,律师与法官之间交往和沟通是很有必要的。在合理、合法、不违规的情况下,律师与法官搞好公共关系,也是很重要的,这至少可以保证你的意见和观点法官会用心听,并能听得进、听得懂,以争取他的理解和支持。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这里的“关系”是专指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所谓“请法官”即用金钱吃请、贿赂之意。目前,社会上的确存在抱有这种观点的当事人,有些当事人还极力主张律师去和法官搞关系,一旦发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不够“铁”,就认为律师没有本事。在此,必须强调的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是受各自行业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的。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了一条“隔离带”;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法官廉政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净化司法环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职业人,虽然分工不同,但在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是一致的,双方应有必要的交往和沟通,但必须有“度”。

三、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

律师是一个很热门的职业,在律师职业中,个人发展的自由度和空间很大,富有竞争性,极具挑战性。律师职业的准入门槛很高,律师当属于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律师能在繁杂的纠纷中理出头绪,并能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但在对待同行方面却不容乐观。

就目前现状来看,律师业还是一个封闭行业,律师同行之间的交流更多的是在法庭上和谈判中的唇枪舌剑,总觉得自己如何得理又得势,对方如何不堪一击,乃至有些律师为了争揽业务,在背后有意贬损、诋毁其他律师,故意败坏同行的声誉。有远见的前辈律师经常告诫我们,做律师必先学会做人。做人首先要以谦虚好学为本,三人之内,必有我师;其次,要以和为贵,友善待人;再则,做人还须忠厚、诚实、仗义;此外,为人处事要有忍让的肚量,切忌过于自私自利。只有做好人,才能为律师。谁都知道,律师是一个职业,是一个社会群体,是民主与法制的象征。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学习,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有些律师在贬损同行的同时实际上在自毁形象,律师的良好形象需要全体律师自觉去维护。

四、律师与金钱的关系

收入相对较高是律师职业极具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律师难管理,则是律师费的收取和分配容易引发矛盾所致,从近年来公布的“律师违法违纪通报”内容来看,被惩戒、判刑的律师几乎全部与金钱有关。随着金钱观念对社会的冲击和渗透,律师职业也日趋商业化了。这种商业化现象已制约了律师制度的功能发挥,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法制体系。在执业活动中,如何处理好金钱关系,是每个执业律师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律师的工作虽然是一种有尝服务,但从律师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来看,并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律师与商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只要法律不禁止且有利可图就可以去做,能依法纳税即可,不必考虑社会公益目的;而律师则不能以赢利为最大目的,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必须考虑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这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做到的。律师行业的特点已决定了律师不是一个快速致富的人,律师的财富积累与其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执业经验和能力是同步发展的,而且这个发展过程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笔者认为,要成为一名合格律师,不能局限或过于注重金钱效益,靠不正当手段敛财是要冒很大风险的,律师为了生存和发展要有利可图,切不可唯利是图。否则,最终将被清除出律师队伍。

作者简介:吕玉,男,民盟宜丰总支二中支部主委,现任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94年至2005年在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2002年度获宜春市首届“人民满意的律师”荣誉称号。

                              2009年3月